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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酒店用品协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酒店用品协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章程和文件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二条 中国酒店用品协会的单位会员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从事酒店用品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1、会员单位:2000元/年、一次性缴纳两年;

2、理事单位:10000元/年、一次性缴纳两年;

3、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一次性缴纳两年;

4、会长单位:300000元/年、一次性缴纳两年;

第四条 本会收缴会费的方式为按每两年缴纳一次;

第五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应按时足额缴纳。会员单位拒不履行义务时(连续两年不缴会费),理事会可劝其退会。

第六条 协会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使用范围是:

(一)会务费。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经验交流、学术研讨等会议开支;

(二)事业活动费。用于调查研究、现场观摩等;

(三)外事活动费。用于邀请专家授课,与兄弟省、市协会及社会各界交流活动;

(四)印刷制作费。用于制作会员标牌、证书,印刷会刊、行业信息、资料、会议材料等;

(五)行政办公费。用于日常办公用品、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生活补贴、交通费等;

(六)其他费用。

第七条 会费的管理

(一)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三)协会费用在银行开设专户。各项费用支出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各项活动费用或财务支出由主管人编制预算,经会长审批后方可开支,并掌握不能超预算。所有支出的费用必须有单据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经会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入账。每年费用支出情况,由财务人员提出报告,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审议,并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机关报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四)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酒店用品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后实行,原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